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普遍的问题(2024年12月19日更新),详情如下:
第一,企业申请资质前,应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包含建设工程企业资格申请的相应项目,后续才能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第二,办理网址:“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企业也可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业务系统”,根据公司申请资质对应选择建筑施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系统来进行办理。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测考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关资质标准即可。
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工程勘测考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测考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测考察资历;工程勘测考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测考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测考察资历。
答: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受理—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答:(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工程勘测考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3)对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注销或撤回、撤销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由各资质核发部门负责实施。
7.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依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关资质重新核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二)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关资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9.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公司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别的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公司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别的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0.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怎么样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以上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怎么样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测考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做核查。
13.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不是能够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一定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别的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格申请是不是能够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答: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9.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包括实际所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规定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住建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22.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贵州省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细则具体参照《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执行,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根据住建部建市办〔2023〕47号文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黔建建通〔2024〕4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需换领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换领有效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2023年12月31日前已到期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申请换领。(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别的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25.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6.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
答:公司能够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30.事业单位能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31.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32.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33.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35.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36.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建筑业企业)?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37.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38.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39.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41.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42、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45.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能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46.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7.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48.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49.《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50.根据“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第二条: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4号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黔建建字〔2023〕36号,四、其他事项: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非注册的人员?
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应当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人员信息,延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各类注册人员的注册情况。
51.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时,资质标准如何执行?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业务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2.我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因达不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规定要求,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给予整改申报?
答:对自2024年1月1日起,由省级权限办理的资质延续(五年期)及资质注销业务中,因达不到相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而自行放弃或注销某项资质的企业,在2025年6月30日前可进行整改,申请对已放弃或已注销资质项进行重新申报,按资质延续业务办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等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如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资质申报系统新增业务类型:资质延续五年期(补充延续),便于企业对上述情况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5年期),需对专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进行社保匹对,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非注册的人员信息(所有人员应满足对应资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非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但需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延续业务不考核业绩。
54.关于工商注册地为贵州的劳务企业如何办理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劳务企业新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由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选择“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管理系统”办理业务,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同时,系统支持有效期内的企业办理相关延续业务。
55.如何理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黔建建字〔2023〕36号)中“三、相关政策衔接”有关内容?
答:对于“劳务企业资质有关管理工作”,文件明确:1.实施劳务企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分工种,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劳务资质企业的标准考核;2.对原审批制的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前,可以选择有效期为1年(临时)或有效期为5年的方式延续。3.对原通过备案制方式取得的分专业工种劳务企业资质,所有企业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附件),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延续条件进行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换发不分专业工种的劳务企业资质,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届满前,企业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换发5年有效期备案制的劳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对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执行。
答:五年期延续业务应在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六个月申请办理(办理过一年期延续业务或者取消资质换证换取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的除外)
57.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止,办理企业资质延续(五年期)因存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被退回。如企业重新招聘注册人员,2024年12月31日前已不能满足企业主要人员缴纳3个月社保的要求,怎么办?
对于2024年12月31日前资质到期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申报的企业,在有效期之前申请延续业务被打回,则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整改到位上报依然受理。
对于2024年12月31日后资质到期的企业,在有效期之前申请延续业务被打回,则在过了有效期后3个月内整改到位上报依然受理(如:资质2025年1月30日到期,则整改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之内)
关于公布2024年甘肃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等人员名单的公告(第九十八批)
云南关于2024年第47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 重新注册的通告
云南省2024年第49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重新注册 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的人员专家审查意见公示
四川关于2024年第五十一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的人员名单的通告